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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廳關于開展民辦幼兒園
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教育局,滇中產業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
近年來,云南民辦學前教育發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民辦幼兒園及在園幼兒已分別占全省幼兒園和在園幼兒總數的72.12%、48.86%,為提高全省幼兒入園率作出了重要貢獻。但一些地方無證非法辦園情況比較突出,不規范辦園情況未完全杜絕,給當地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并帶來不穩定因素。為清理民辦幼兒園辦園環境,進一步規范辦園行為,維護民辦學前教育的正常秩序,決定開展全省民辦幼兒園清理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總體安排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地負責督促轄區內各縣(市、區)教育局牽頭開展本地民辦幼兒園清理整治工作,需要當地公安、工商、民政等相關部門協作配合的,要加強工作協調,形成部門聯動機制,必要時可向當地黨委、政府申請支持。本次民辦幼兒園清理整治工作自2014年5月初開始,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清理整治內容
查清無證非法辦園的情況,一經查實即予清理整治;查清有證不規范辦園的情況,尤其是辦園條件不達標、保教行為不規范、存在各種隱患的情形,一經查實即予整改糾正;查清有否在其他部門登記注冊但開展了學前教育業務的情況,一經查實即刻聯合相關部門予以妥處。
三、相關處理意見
(一)對無證非法辦園的,如經清查具備辦園審批資格條件,責令其限期按程序申請取得辦學許可證,申請期間保教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如不具備辦園審批資格條件,堅決依法取締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有證不規范辦園的,勒令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的可繼續辦園;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做好善后工作,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責任。各縣(市、區)要對當地民辦幼兒園規范辦園情況進行網上公示,建立規范辦園公示制度。
(三)對在其他部門登記注冊但開展了學前教育業務的,聯合其登記注冊部門,要求其限期到教育行政部門按程序申請辦學許可證。經考察評審達到辦園資格條件的,頒發辦學許可證;未達到辦園資格條件的,要求其停止學前教育業務,由舉辦者全部負責處理善后事宜。
(四)在清理整治工作中發現普遍性問題的,要積極研究對策,依法提出整治方案,教育行政部門不能單獨解決的,要聯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必要時上報當地黨委、政府申請支持。
四、規范辦園行為
(一)規范機構審批。民辦幼兒園的申辦審批,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和《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嚴格做好舉辦者實力考察、辦園條件把關等環節的工作,不具備辦園資格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成立。嚴禁無證辦園、"先招生、后申辦"和籌建階段招生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規范辦園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云南省學前教育條例》、《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和《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等,規范民辦幼兒園管理行為、保教行為和所有辦園行為。
(三)凝煉辦園特色。民辦幼兒園要找準發展定位,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走特色發展之路,與公辦幼兒園和其它民辦幼兒園形成錯位發展和互補發展。定位為普惠性幼兒園的,要達到國家和云南省關于普惠性幼兒園的標準;有其他定位要求的,要立足市場和自身實際,形成自身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
(四)完善退出機制。各地要將民辦學前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對符合規劃、具備辦園資格條件、辦園行為規范的予以鼓勵和扶持;對不符合規劃、不具備辦園資格條件的不予批準成立;對辦園行為不規范的予以整改糾正;對違法違規辦園的依法予以取締,建立并完善退出機制。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各地要將民辦幼兒園清理整治工作和相關政策調研相結合,將清理整治和發展相結合,將清理整治短期目標和實現民辦學前教育健康發展的長遠規劃相結合,充分立足當地實際,因地制宜地提出民辦學前教育下步發展措施,做到既鼓勵規范辦園行為又杜絕違法違規辦園行為。
(二)各地要在督促各縣(市、區)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的基礎上,將民辦幼兒園清理整治工作總結、規范辦園情況和今后工作措施的書面材料一并報送省教育廳民辦教育處,同時發送材料電子版至聯系人郵箱。
聯 系 人:劉 舒
聯系電話:0871-65093852
傳 真:0871-65100145
電子郵箱:237910074@qq.com
云南省教育廳
2014年5月8日



